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,自2019年5月27日起,对原产于美国,欧盟,韩国,日本和韩国进口的苯酚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。
2018年3月26日,商务部发布公告,决定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、韩国、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;随后在2019年3月22日,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,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,即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。
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五国(地区)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,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,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自2019年5月27日起,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前述产品时,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1.9%- 129.6%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。
中国苯酚进出口税则号为29071110,对各公司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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